2005-05-30

機械房V.S容積率

機房不計入容積這個法規,並不是只用於台北市而是全國。

該規定是機房面積總合不超過該樓層總樓地板面積1/10時,
得不計入容積管制的樓地板計算面積中,因為"容積管制"的精神,其所要控制的是基地的"使用強度"。
該法規所針對的是"人"要使用的空間,以便控制該基地使用的人口總數量,而不至讓周遭公共設施(道路容量、下水道、公園....)超過負荷,因超過負荷會產生交通、疏散、逃生、衛生、健康、景觀....等問題,因此得讓機房、地下停車場等供機器、車子使用的空間不計入。

不同於住宅建築的單純,有些建築類別他的機房是很多的,例如我提過的醫院建築,各種機房超多的(往往不止1/10),只不過都做在一般人看不到或不易發現的隱藏部位而已。

若要修法就應改成跟著建築類型不同而調整限制才對,譬如醫院建築的機房管制應放鬆而住宅建築則緊縮。

其實若某區域裡的住宅都去偷機房的容積來改為人使用,久而久之該區域的使用強度超出該區域土地所能承受的量,則該區域的實質生活環境將會因此一歩歩降低;了解這個道理的話,其實建商的這種行為是不道德的,錢他們賺走,但區域生活品質降低則由住戶和該區居民承受,每坪花同樣的單價買房子,為何不去買合法的設計呢?既沒有安檢、被檢舉違章和需另外裝修的問題,又能符合該社區基地的土地承受容量,維持一定的環境品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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